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1、经济法的本质
2、经济法的特征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1、经济法的本质
(1) 经济法本质的两层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
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2)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 。
①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②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可以说是权力本位法;
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③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④ 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⑤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而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3)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密切的关系。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浓重的行政主导性特征。
(4)综合性
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社会手段等;
经济法在其调整中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