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有八种情况除外。
七.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真实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配比性原则
6.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所谓资本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而且与几个会计期间的收入有关,或者主要是为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取得所发生的支出,也就是说,形成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一般来说,一项支出是属于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通常以受到该项支出效益期间长短为准。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形成非流动资产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企业简单再生产经营环节的支出,具有流动性,形成流动资产或当期费用;而资本性支出是企业扩大再生产支出,具有相对固定性,形成固定资产。
7.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8.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掌握)
1.补充保险
2.利息
3.职工福利费
4.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9.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