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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由厚到薄各章相关知识点总结(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5日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一)经济利益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前边有,共6种情形
2、分析威胁的重要性考虑的因素
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经济利益的重大性和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或间接)
3、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1)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2)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3)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二)贷款和担保
  1.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如果是重大的,则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2.注册会计师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这类贷款的例子包括房屋抵押贷款、银行透支、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余额。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1、密切的经营关系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如:
  (1)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2)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对于威胁重要性的评价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3、采取的防范措施
  (1)终止该经营关系;
  (2)降低关系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
  (3)拒绝执行该鉴证业务。
(四)家庭和个人关系
  1.直系亲属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或曾经在鉴证业务所涉及的期间处于这样的职位,就只有通过将相应人员调离鉴证小组,才能将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不采取这一防范措施,惟一可能的行动是撤出该鉴证业务。
  2.近缘亲属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的近缘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这一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1)该近缘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2)该专业人员在鉴证小组中的作用。
  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将该人员调离鉴证小组;
  (2)如果可能,调离鉴证小组内的职责,使该专业人员不处理其近缘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制定政策和程序,使职员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内更高一级员工反映有关他们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问题。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如果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鉴证小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威胁。此类情况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威胁。如果参与鉴证业务的人员有理由相信其会或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间加入鉴证客户,那么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也会受到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前任合伙人已经加入鉴证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考虑修改鉴证业务的鉴证计划的适当性或必要性;
  (2)委派一个与加入鉴证客户的人员相比有足够经验的鉴证小组执行以后的鉴证业务;
 
(3)请鉴证小组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4)对鉴证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复核。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鉴证客户以前的经理、董事或员工成为鉴证小组的成员,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1.如果在鉴证报告涉及的期间内,鉴证小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一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所产生的威胁就会非常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这样的人员不应当被分配到相应的鉴证小组。
  2.如果在鉴证报告所涉及的期间以前,鉴证小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一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就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例如,如果当期的鉴证业务需要该人员以前期间受雇于鉴证客户时所做的决策和工作,就会产生这种威胁。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1)该人员在鉴证客户中担任的职务;
  (2)该人员离开鉴证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人员在鉴证小组中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作为鉴证小组成员时所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与公司治理层,例如审计委员会,讨论这一问题。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所产生的自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所产生的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在一项鉴证业务中长期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威胁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应当考虑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轮换鉴证小组的高级职员;
  (2)请鉴证小组成员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高级职员所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进行独立的内部质量复核。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提供非鉴证业务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产生威胁,尤其是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
  以下活动通常可能产生重大的经济利益或自我评价威胁,只有避免这些活动或拒绝执行该鉴证业务才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1)授权、执行或完成一项交易,或代表鉴证客户进行授权,或得到授权;
  (2)确定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哪个建议;
  (3)以管理层的角色向负责公司治理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下活动可能产生自我评价或经济利益威胁:
  (1)保管鉴证客户的资产;
  (2)监督鉴证客户的员工从事他们日常重复的活动;
  (3)编制原始凭证,或者以电子或其他形式生成数据,以证明一项交易的发生(例如,采购定单、工时记录或客户定单)。
  采取的防范措施:
(1)做出安排使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员不参与鉴证业务
(2)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就这些活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独立性潜在影响提供建议
(3)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防范措施
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二、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本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在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对专业服务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道德行为的要求得到遵守。
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如果还存在未经证实的事实或意见,在决定披露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沟通对象是适当的接受者,并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注册会计师是否会因信息披露而招致法律责任,其后果是什么。
收费
 一、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一是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威胁,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二是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二、或有收费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例如,审计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不付费,这属于收费与否型的或有收费;审计客户按照审计后的净利润水平高低付费,这属于收费水平型的或有收费。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很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做出有违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如果是经法院或其他公共管理机构确定的收费,则不应视为或有收费。除得到法律认可或作为某种专业服务的公认做法而被职业组织认可外,按照百分比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用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咨询等服务,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目前,我国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提供其他服务尚未受到限制。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仅限于审计业务。
二、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三、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二)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在收到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确定查阅的内容。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a)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宜刊登广告,主要有三条理由:

i.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ii.
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3)
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1、广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
2、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3、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1)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2)具有高品味;(3)维护了职业尊严;(4)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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