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论
一、审计的概念
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
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
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原因
3、
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一)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目的业务进行审计:(1)、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帐户或特定帐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遵守的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二)审阅业务
(三)其他鉴证业务,如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网域认证和系统鉴证等。
(四)相关服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等。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各自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的重大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一)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2、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3、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4、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5、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6、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二)自我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2、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3、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三)关联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四)外界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2、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3、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三、防范措施
(一)职业、法律和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1、
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2、
继续教育要求;
3、
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
4、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
5、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1、
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
2、
鉴证客户内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
3、
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
4、
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做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5、
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2、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
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3、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4、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5、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2、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3、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4、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5、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6、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四)防范措施实施后的评价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
1、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2、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3、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如果一个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所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4、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止,就应当考虑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这些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运用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措施包括:
(1)与客户的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讨论与提供非鉴证业务有关的独立性问题;
(2)获得审计客户对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的承诺;
(3)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4)聘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5、向非上市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非上市的审计客户,以前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允许的;
(2)如果这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是不允许的,则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会终止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实施了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以前服务所产生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