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招揽及宣传
1.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宜刊登广告,主要有三条理由:(1)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2)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3)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2.广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
3.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4.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1)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2)具有高品味;(3)维护了职业尊严;(4)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一)委托和奖励
(二)寻求业务合作
(三)名录
(四)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
(五)培训课程、研讨会
(六)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
(七)员工招聘
(八)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九)信纸和名片
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不得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