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准
(一)定义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对同一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并不一定要选择同一个标准。
(二)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做出决策;
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做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三)评价标准的适当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上述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
(四)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的方式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1.公开发布;
2.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3.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4.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六、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合理保证不等于绝对保证,审计不可能做到绝对保证。
七、鉴证报告
(一)出具鉴证报告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执行业务过程中注意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适当性。
如果委托人并非责任方,注册会计师直接与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治理层沟通可能是不适当的。
(二)鉴证结论的两种表述形式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三)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
提出鉴证结论的方式有两种——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它们分别适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区分两种鉴证结论提出方式,有助于向预期使用者传达不同业务的保证程度存在差异这一事实,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情 况 |
报 告 |
在某些情况下的措施 |
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
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
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
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 |
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
|
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
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
|
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 |
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
|
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造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
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
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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