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二)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要求会员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五、保密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一)不得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披露涉密信息时的考虑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会员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良好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原则要求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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