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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强化讲义5.1: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来源:大家论坛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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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五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非执业会员是指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通常在工业、商业、服务业、公共部门、教育部门、非营利组织、监管机构或职业团体从事专业工作。

   第一节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总则中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2.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4.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一、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二、独立

   独立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客观和公正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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