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
(一)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如果审计客户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即使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影响重大,也可能通过由网络中未参与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未接受该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防范措施将因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审计项目组成员。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其提供担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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