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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击2006年注会考试死穴系列访谈-《经济法》篇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4日

  刘春霖:对三种票据的区分,从3个方面来区分:
  首先从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比较
  (1)绝对应记载事项
  对于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表明汇票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确定金额;四是付款人名称;五是收款人名称;六是出票日期;七是出票人签章。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比汇票只少“付款人名称”。(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比汇票只少“收款人名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A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答案AB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具体包括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点: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其次从三种票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来区分
  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见票即付的汇票、所有本票和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定期付款的票据(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才需要提示承兑。具体来说如下:
  对于汇票来说主要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对于第一种见票即付来说,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付款期限;对于第二种定日付款来说,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第三种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第四种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期限,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
  对于本票来说,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对于支票来说,也是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最后从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效力上来区分:
  (1)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网友:请问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怎么区分
  刘春霖: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来区分
  首先从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中注意把握如下点:
  1.三种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由外商参与投资的“中国企业”,均具备中国国籍。
  2.在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商的出资主体与中方的出资主体不对等:外方——“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方没有“个人”。
  3.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外商独资企业,虽然称作“独资”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外商出资,可以是几个外商共同出资。
  其次,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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