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2)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注意一个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当事人起诉除了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注意判决和裁定是有区别的。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二章 企业法
(一)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