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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1日
前言

从历年考试的命题方向分析,一般新增加或新修改的内容往往是考试重点,复习时应该引起重视。在2005年的教材中,《经济法》科目几乎每章都作了修改和调整,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修改和调整。

其中,可能涉及到考试的重大修改和调整有: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调整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依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了“公司的登记管理”中设立登记的内容;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调整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内容;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增加了上市公司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第七章《证券法》关于股票的发行,依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了发行新股的规定;第八、第九章《合同法》修改了有关担保的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重写了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写了技术合同的内容。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多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包括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司法解释和违法活动的处理。

另外,可能涉及到考试的局部调整有: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增加了判决和裁定的解释和对比;第二章《企业法》对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删改、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对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调整;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修改了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内容;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一些词句和段落进行了调整。

从各章题型及题量分布来看,命题特点之一就是全面覆盖了各章的内容,没有哪一章能够“幸免”,所以在复习时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章。每道主观题考察两章以上的内容(即跨章节综合题),是近几年的特点,给答题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005年考试题型应该仍然是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组成,各题型的分值不应该有大的变化。考试分数相对较高的章,即重点章应该有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二章。其中第五章和第八章2004年考试虽然所占分数不多,但在复习时仍然要作为重点章对待;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是2003年新增的内容,今年的复习应继续引起重视。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主体。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

2.内容。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客体。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要熟悉。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注意:对于自然人而言,①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③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对所附期限有要求: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3.无效民事行为

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共七种,要掌握。在考题中多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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