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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1日


(四)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3.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和除名。

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第一、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第二、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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