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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0日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005年重大调整)
  哪些企业需要登记
  到哪里登记
  登记内容
  年检制度
  (一)哪些企业需要登记()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到哪里登记(P75-76)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如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并由该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2005年新增)(P76)
  已取得法人资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A出资办B,由A申请)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补办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者注销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2005年调整)(P76)
  (1)企业名称变(工商核准登记后30日内,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和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2)企业国有资本额变的;出资人变的;产权变的。
   除名称变的以外,先办产权变动登记,再办工商变更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没了)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国有股没了)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四)年检制度(2005年重大调整)
  企业每年2-4月完成年检,并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内容
  (1)出资人资本金情况
  (2)国有资产的分布及结构变化
  (3)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登记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2005年新增)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P79)
  企业决议
  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
  确定受让方
  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
  1.企业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P79)
  (1)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登记管理
  (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不得委托转让方进行。
  (2)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共同对受让方“共同”资格进行审查。
  5.确定受让方(P80)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4)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6.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P8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低于3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部分应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算利息,在一年内交清。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2006年新增)

  1.清产核资(P81)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2.内部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还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的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3.审批(双方都得向各自婆婆申请批准)
  同级国资委所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共同报国资委批准。
  在不同国资委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分别报同级国资委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由同级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划上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委分别批准。
  4.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82)
  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或有负债和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5.转让协议的生效
  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6.无须批准的情形。
  依上年审计报告或经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都是政府决定的:同属于一个国资委所管的企业间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决定的下划上;双方政府决定的无隶属关系的企业间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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