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国有独资企业:直接“任命”其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独资公司:直接“任命”其董长、副董长、董;“建议任免”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长、副董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改方案和公司章程。
2.国资委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发行债券。重要公司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资委决定: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后国家不控股的,由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如何界定、何时界定、纠纷处理
(一)如何界定
凭主观判断。须注意的有: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有:
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应收未收税款和减免税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部分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6)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三部分
原始投资和增资中的中方享有部分
提取的各项基金中方享有的部分
可分配利润中中方享有的部分。
(二)何时界定)
双合(与外方合资、合作的、连骨(股份制改造和联营)、拍肩(兼并、拍卖)
(三)纠纷处理(P68)
1.全民与全民单位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由民级或上级国资委调解或裁定;由本级政府裁定。
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协商解决:诉讼
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核准制、备案制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9)
1.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评估的。
“出”:以非货币资产偿债
“进”:A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B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2.何时对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政府决定的A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B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和(合并)僧化(划转)缘、专(转让)家置(置换)地”的。
4.何时对非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买来的、换来的、抵债抵来的非国有资产。
(二)核准制、备案制(P71)
核准制
(1)范围: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经济项目”,实行核准制。
(2)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备案制
(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2)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2002年单选题)。
(三)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吊销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