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产权登记
1、登记机关及由谁登记: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对于多个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
2、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者注销登记。
3、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 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时限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2-4项时限从做出决定开始30日内,到工商申请登记前)
4、注销产权登记情形: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在批准、决定之日其30日内登记,特别的,破产为法院裁定后60日内登记)
5、年检制度:2月1日-4月30日,送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四、产权转让
1、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转让价款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新增,重视)
1、划转范围:国有产权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
2、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3)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4)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3、审议: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为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转方还应该将划转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理程序。
4、不得无偿划转情况: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和发展规划的2)终结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未通过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5、划转要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批准后协议才生效,协议生效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部分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