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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2日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对企业负责人管理: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对国有参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这些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产权界定(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不包括债权)

1、原则:(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如何界定(仅选有特点的)

界定为国有资产

除外情形

全民所有制企业

2)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3)受赠所得;(4)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

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

3)1993年7月1日后依据规定享受的优惠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而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列为“国有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且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1)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原值的资产及其收益。(2)1993年6月30日前依据规定享受的优惠形成的所有者权益。(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一般担保。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

3)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4)依据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的住房补贴基金;(5)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3、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4、产权纠纷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最终裁定权在国务院。(2)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2)司法程序。

三、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的情形: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财政部;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自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3、评估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除此之外实行备案制。(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4、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得1-5倍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吊销评估证书。

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1-3倍所得罚款,并暂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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