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2日

六、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的计算:

 全部财产的可变现价值(A)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B)
 +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C)
 =破产财产(D=A—B+C)
 —破产费用(E)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负债总额(I)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B)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可以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H=D—E—F—G)

 =破产债权(J=I—B—F—G)

1、属于破产财产的: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执行回转的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因取得代位求偿权从而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7)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2、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

出让取得

(属于破产财产)

有效

不需要手续即有效

划拨取得

(不属于破产财产)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且经由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则有效。但抵押权实现时应将卖得款先缴纳土地出让金,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履行手续的有效

未履行手续无效

试点城市和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

4、破产财产分配中四种特权

适用条件

处理

取回权

1、 财产属于他人,且原物尚存

2、 权利人须履行相应对等给付义务

3、 通过清算组取回

1、破产宣告前原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以物价申报债权。2、破产宣告前原物被债务人转让获利的,权利人要求等值赔偿3、破产受理后因清算组责任毁损灭失的,等值赔偿

抵消权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发生在破产宣告前

1、 可在清算前抵消,不足抵消的参与破产分配

2、 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抵消

3、 破产企业股东享有的债权不得抵消未到位的资本金

除别权

(优先受偿权)

破产企业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

债权人行使除别权的,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行使的,债权和担保物分别计入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可行使,如果不行使,则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他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无除别权

担保物灭失,则除别权灭,只能参与破产分配,但第三人对灭失物有赔偿责任的,则对作为代位物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发生下列之一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清算期间发现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终结后1年内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并依法予以分配。

七、破产债权

1、属于破产债权的

下列各项属于破产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3)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2、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八、清偿顺序

顺序

适用范围

优先拨付

A: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B: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

C: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破产清算费用支付

第一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3、破产企业欠职工集资款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5、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求偿权,企业欠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

第二顺序

所欠税费

第三顺序

破产债权

九、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见轻松2p106)

整个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作出,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复议,但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