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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2日

第六章、破产法

一、破产界限:

1、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程序

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

1、 申请: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为注册地)

2、 受理: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报债权:

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

3、 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以债务人为原告

以债务人为被告

在一审程序的

在二审程序的

已审结正执行

债务人单一被告

有其他被告等

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

移送

继续

中止执行

中止

中止

继续

4、 破产中担保问题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保

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后可向被保证人追偿,追偿所得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他人为破产企业担保

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追偿。

保证人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由保证人偿还。

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

5、 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召集和主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开会前15日通知。

2、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3、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四、和解和整顿

1、和解整顿的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名义申请整顿。

  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

2、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4)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和解协议要经过法院审查认可,认可后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中止:非正常中止: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五、破产宣告

1、宣告破产的条件为: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依法应终结整顿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清算组:

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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