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2日

二、证券交易

1、交易中对人员的限制

(1)公司法相关规定

发起人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人员时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文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不是发行)出具上列文书的,自受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由董事会收回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原规定: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

应公开的信息: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司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期报告

时机: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报告

内容: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设计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年度报告

时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内容: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数额

5、公司实际控制人 6、其他证监会规定

临时报告

时机:(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