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的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交割或数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交易交割或数量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两类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1、实际控制权:①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②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③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④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中的报告: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已发行的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达到5%后,每增减5%都要报告,在报告期限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3、要约收购:时机:达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期限30-60日
4、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5、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五、证券机构
1、证券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关系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和保荐(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1-3项最低为5000万;经营4-7项业务之一的,为1亿,两项以上的为2亿
市场禁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