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人员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会计人员交接的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违法责任
1.个人独资欺诈登记,伪造营业执照5000元以下,名称不符,不变更登记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涂改出租营业执照以及未办执照经营3000元以下罚款;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欺诈登记,未办执照经营5000元以下,名称不符,不变更登记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全民领导滥用职权对职工报复,处2年以下,严重2-7年有期;对会计等人员报复,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3年以下,严重3-7年,行为人暴力威胁阴碍干部依法执行职务,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或警告。
严重3年以下,扰乱企业秩序,同上但首要分子3-7年。
4.国有资产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无效,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执业,重大损失,吊销资格证书。重大过失处以违法所得1-3倍以下罚款,并暂停执业。国有资产转让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1、公司欺诈登记,另设会计帐簿,责令改正,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虚报注册资本处以虚报金额5%-15%以上罚款;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金1%-5%以下罚金。如是单位处罚金,人员处3年以下。
2.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责令改正,处金额5%-15%以上罚款,构成犯罪,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10%以下罚金。
3.财务报告虚假,对直接主员3-3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对公开发中心处20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在合分立,增减资或清算,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及不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公司清算,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责令改正,对公司处相应金额5%-10%罚款,对直接人员1-10万元罚款;犯罪对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清算组人员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6.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5-20万元以下罚款。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过失,处1-5倍罚款,可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处5-10年;过失的处3年以下。
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1.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擅自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行为。
处罚1.责令限期调回;2.强制收兑;3.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刑事责任。
(二)、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其他行为。
处罚1.警告;2.强制收兑;3.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刑事责任。
(三)、扰乱金融行为(1)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2)外汇指定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4)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5)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6)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7)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8)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1-3项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或10万-50万罚款(违所外债管理也是)4-7项没收所得,并处等值以下罚款,私自买卖外江,没收并处违法金额30%-3倍以上罚款。帐户核销经营管理违反,处5-30万元罚款。
三、支付结算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托收承付付款人无理拒付,处2000-5000罚款,逾期不退回无款支付的单证,处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逾期支付金额处的每天万分之五赔偿金。不按规定使用银行卡帐户处1000元罚款。
4.银行一般每天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人民银行对其处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或2000-5000罚款(大额化整为零及受理无理拒付,有款不扣,拖延付款)或5000-1万(汇路畅通且客户骗了或套取资金)。空头汇票或本票,处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5.擅自印制票据处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6.存款人不按规定开立,撤消银行帐户或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经营性处1万至3万元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经营性处5000至3万元罚款。(单位转个人,出租出借),资料变更不通知处1000元。
7.银行在银行帐户开立中处5万至30万元罚款,(多头开立,明知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开立)使用中处5000-3万。(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未登记等)
8.票据欺诈,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金;严重的处5-10,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伪造变造票据-第一部分是并处或单处;
(2)故意使用前述(3)签发空头或故意签发与预留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无资金来源签发等
9、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上述票据承兑,付款的,处以3年以下,严生的3-7年。
四、知识产权法责任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 |
侵犯或假冒罪3年以下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 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 复制发行1000份以上 |
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 给专利权人造 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假冒两项以上 所得5万,经营10万。 |
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 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2万,经营3万。 |
侵犯权利罪 3年---7年有期 并处罚金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 复制品数量5000张以上 |
备注:行政处违 法所得3倍 以下,或5万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 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10万,经营15万。 |
销售侵权罪 3年以下或拘役,并或单处罚金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 |
销售侵权罪3年---7年有期并处 |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 ||
制造伪造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 商标标识数量2万件以上,或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5万以上;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2万,经营3万。标识数量1万件以上。 | ||
制造伪造3--7年有期并处罚金 | 备注行政处罚罚款20%-2倍非法经营额 或1万以下。 | 标识数量10万件以上,或所得1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25万以上;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10万,经营15万。标识数量5万件以上。 |
1.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物有名称包装等,被责令暂停销售,而转移,隐匿有关财物,限定购买被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的或滥收费用的 处违法所得或相应财物1-3倍罚款。
2.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招投标,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处1-20万元罚款。
3.不正当有奖处1-10万罚款,公用企业等限事实上他他购买指定的经营者商品,可处5万至20万以下罚款。
4.利用广 告作虚假宣传,处2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250万元以上)处3-7年有期,并处或单处罚金。
五、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②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②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上有期或拘役
6.、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全民领导滥用职权对职工报复,处2年以下,严重2-7年有期;对会计等人员报复,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玩忽职守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重大损失,3年以下,严重3-7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特别严重,5-10年。
7.税法 偷税占应纳税额10%-30%且数额在1-10,或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以偷税的,处3年以下,并处1-5倍罚金,占30%以上且10万元以上,处3-7年,并处1-5倍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