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 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 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担保合同 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5)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6)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偿 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的, 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 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 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 ,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的判决或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责任,主合同解除,但保人仍承担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人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 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 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无效的合同按前述第一款处理。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无效合同债权人知道的自行承担,不知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 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按约定。
2.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第一、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或变动期限,保证人按原合同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约定不明为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如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自届满之日6个月,或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债权人收到终止通知之日。
4. 保证人的抗辩权与保证责任的认定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保证期间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后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