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注册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
①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②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③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④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⑤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法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五种,注意没有其他财产权利,也没有“等”字)
交纳出资的要求(要记)——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产权转让的手续。
ƒ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可以要求设立时其他股东先补交差额,再向未缴足的股东来追索)――破产时未缴足的仍得补缴。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注意】是在同等条件下
ˆ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认股人在公司创立大会依法召开后就不能抽回出资。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抽逃资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
‰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是按股东股权的过半数来理解,而不是简单的股东人数过半数。但【2003版轻松二】指出是人数过半数,但属于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只需全部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到底是人数还是表决权,不是考试重点,真正的考点在于:其他股东即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购买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这里与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没有后半句。)
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是发行股票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3、5是必经程序,2、4不是必须的)
1.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
2.审批。
3.法人登记。
4.分公司的设立。
5.签发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j公司名称;k公司登记日期;l公司注册资本;m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n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多选题注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资格)
(1)股东的权利(看)
①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体现资合性质);
②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③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④ 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⑤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新增资本。
⑥ 以有其他和资本有关的权利。
(2)义务:足额认缴出资,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股东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
〖yangjobe〗注意:选举董事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判断题,应注意前提条件,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都可以选举所有董事。
同样:由于监事会要求有职工代表,因此股东会只能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是制订……方案。
6) 对增资减资和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等。――董:是制订……方案。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董:是拟订方案。
9) 修改公司章程。
〖yangjobe〗注意:6、8、9事项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要全部股东表决权2/3以上同意。
3.股东会决议
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合性质,与人头数无关,以钱表决)
〖yangjobe〗与股份的区别:股份公司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一般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
4.股东会的形式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临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yangjobe〗与股份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5种情况: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1/4以上股东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有限责任公司是1/3以上董事、监事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应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性质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yangjboe〗三类公司董事会人数对比
有限责任: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股份有限: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国有独资:董事会由3-9人组成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10点——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只是制定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和经理职权容易混淆的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报酬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董事会的召开。
1.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时,由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2. 由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3. 议事方式和表决,除《公司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性质)。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3以上);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1.任职资格。
规定以下6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6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犯罪的期满5年、对公司经营负个人责任的3年)
(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
(6)国家公务员。
另外,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包括财务负责人)
〖yangjobe〗轻松二:练习题中有一道多选题全面讲解了兼职问题:
1、 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
2、 公司董事、经理(包括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3、 但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反之,董事可以担任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2、职责:注意以下几点。同时结合法律责任来学习。
(1)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法律责任】数额较大越过3个月未还,或未越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归还的,3-10年有期徒刑。
(2)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责令取消担保,并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担保收入归公司的所有。
(3)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同业竞争――没有前提条件,和合伙企业相同)【法律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获利巨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3-7年有期徒刑。
(4)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有前提条件)
(5) 除法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其他国有企业单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注意有限责任公司3会都会有不设的情形)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行使,并授权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权利。―――特殊规定。
公司的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即由投资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其他公司只有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由国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有限责任是选举产生。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