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和解整顿程序也在债权人会议之后,是分支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性质: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注意和清算组的区别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
1.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
2.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成立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 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全民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可以(不是必须)派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不是可以)列席,拒绝的,强制。――>清算组必须列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的必要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注意列席会议的人员有:
A. 全民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可以(不是必须)派人列席
B.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不是可以)列席
C. 破产清算组成员
D. 审计、评估人员
职权要看——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 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 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度进行等。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指大部分)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在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在30日内作出裁定。
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一般决议过半数)。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特别决议)。
****注意两个标准,一个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过半数,一个是金额要半数以上。
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只需要一般决议。只有和解协议草案才需要特别决议。
(注意:“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效力――
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表决反对,还是未出席会议表决的债人,均要照此执行。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但在破产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
债权人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达成和解协议才能进入2年的整顿期)
(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
(1)全民企业的合解整顿,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和解整顿开始的条件)非全民企业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没有提整顿,高法在《破产规定》有相应规定)。
******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3)全民企业的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政府对和解与整顿程序的行政干预较为严重。(谁主持)
(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
提出时间:全民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无上级主管的,企业股东会议可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注意提交人、对象、提交内容。
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时,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方案内容:
1) 对企业达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
2) 调整或组建领导班子的计划
3) 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的可行性
4) 扭亏增盈的办法
5) 整顿的期限和目标
整顿方案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内容:
1)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 清偿债务的方法
3) 清偿债务的期限
4) 请求减少清偿的数额或比例。
1、 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应以表决方式确定是否予以通过。(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要2/3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
2、 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的内容有:1、和解协议是否合法;2、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3、决议通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4、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无法纠正或当事人拒不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如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注意不是表决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仍然中止。在和解协议成立后新产生的债权人应排除。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重点掌握第3点)
(1) 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单独利益。但,成立后产生的新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
(2)债务人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只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务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破产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按协议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成立前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规定的约束,但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经人民法院同意。
****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均不受约束。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3种结束情况:
1.《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3种情形掌握)——
1) 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任何一种不执行的情况,甚至是非债务人过错造成的不执行。
2)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 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
3.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因为可能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