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
包括:失业救济、就业安置
试点城市的政府应按安排职工重新就业。
政府应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安置费来源:(指试点城市)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安置职工的资金有:
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得,无论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
2、 处置的破产财产所得,
3、 由同级政府负担。
二、破产责任:
(一)违法行为
1、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产规定》:以上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企业破产责任
1、谁负有责任,给谁行政处分。
2、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厂长、经理,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yangjobe〗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职责对比:
债权人会议职责
清算组职责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度进行等。
接管破产企业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的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收回。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清算组可以允许破产企业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轻松过关二】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综述)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但申诉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 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执行程序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2、 人民法院如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财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驳回破产申请。
3、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2003年新增)蛏弦患度嗣穹ㄔ禾崞鹕纤摺?/P>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5、 (2003年新增)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半数以上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6、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 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注意判断题)
8、 (2003年新增)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9、 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1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律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