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识别清楚对起诉非常重要,否则将诉讼主体搞错,将使诉讼在程序上败诉。为正确识别请掌握以下几点:
(1)分公司的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①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②具有营业资格;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
(2)子公司的特点: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
①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
②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认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才有利于识别。
相同点:都具有经营资格,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不同点:
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②企业名称不同。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关于这类基本概念的内容,教材中并没有明确的讲解,需要大家在学习中深入思路与理解,这些基本理论性内容如果学的比较扎实的话,可以更好的帮助您理解法律规定。对于注会经济法教材,第二章物权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和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理论性较强,建议大家在看书时对于理论性的内容要了解,针对考试,重点掌握这些章节中所引述的相应法律规定的原文,在教材中如果看到“根据《XXX法》的规定……”,那么其后面的规定要深入的理解和消化。
2.请总结各类企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
【解答】
会议通知时间
会议性质 |
通知或公告时间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
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
召开年会或者临时会议应向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进行公告 |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
【点评】类似这样的总结还有很多,建议考生自己多总结和概括,例如:公司法中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会议召开条件、各类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等,都可以自己通过看书学习来总结的。
3.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涉及的撤销权?
【解答】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设置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例如: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从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
(5)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