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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5日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例题l】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实收资本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答案】BCD

  【解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不需申请变更登记。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B

  【解析】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选项A错误;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选项CD错误;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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