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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案例全面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27日

  【案例2答案】

  (1)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在本题中,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款项低于价款总额的60%。

  (2)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改组方和被改组方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非备案)。

  (3)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丙企业承担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在本题中,应当由甲企业(而非丙企业)以现有财产进行清偿。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而非3年)。

  (6)乙公司转让股权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时,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而非通知),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7)在合营合同中未约定经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解析】(1)乙公司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2)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符合规定(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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