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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案例全面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27日

  【案例3】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将6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拟订的有关协议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丙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5)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公司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

  (6)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应当首先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要求:(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1)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3)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根据本题要点(4)的内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5)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7)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6)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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