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二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 |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15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 |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商务部可以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 | |
自审批机关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债权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 |
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 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
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 |
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