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八、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一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发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配股”和“增发”)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收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能只圈钱不分红)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要带头)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配股失败的两种情形)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增发除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自己有闲钱不得增发)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限制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