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4年教材主要变化
(1)增加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增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增加了“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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