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目前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提示1】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示2】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提示3】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表8.1破产清算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

  破产清算

  民事执行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

  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执行的范围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

  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

  

指南:2014年注会考试资格审核5月5日至16日 费用 科目搭配 准考证 注会考试难吗?

热点:2014注会考试该怎么复习 考试大纲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讲义 综合测试试题 审计讲义 会计讲义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