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共计1000万元合法债务,甲企业的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此时即可判断其具备破产原因,甲企业不能以1000万元的债务中有担保的债务,且所涉及的担保人具备清偿能力而认为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
(3)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提示】这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破产法理论上的“不能清偿”解释为“停止支付”,因为仅仅依据这三项条件只能说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尚不能够充分说明债务人是因为已经完全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清偿债务。
(4)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提示】这一规定在其他国家一般适用于特定性质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情况。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5)资产大于负债下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在上述第③点中,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清,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1·单选题】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指的是( )。
A.不能清偿未到期债务
B.资不抵债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经营管理不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根据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申请提出
1.申请的当事人
(1)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环节,即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申请人分别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入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表8.2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人 |
条件 |
申请适用的程序 |
管辖法院 |
债务人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
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
对债务人负有 清算责任的人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破产清算的申请 |
【提示1】债务人可以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个程序;债权人可以选择“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个程序;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选择“破产清算申请”1个程序。
【提示2】企业法人已解散而未清算完毕时的变通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入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人行使破产申请权没有限制规定。
(4)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5)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2.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1)所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3)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4)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