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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笔记,带你一览经济法的要点【十】

作者:233网校 2019-08-02 08:18:00

【实战演练】

1、(多选题)破产重整是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那么下列破产重整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对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整个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也失去效力

B、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C、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进行

D、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债权人监督重整计划的进行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对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整个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也继续有效。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进行。

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除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外,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末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D、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末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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