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也已经不足百天,在这79天里,一定要学会抓大放小,花更多的时间搞定重难点。笔者根据233网校老师的授课要点,分章节总结了经济法要点内容的思维导图,给大家提供一个复习的思路。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三星知识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的原因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别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的收回
2、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的非正常收入:
三、破产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破产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五、抵销权
第七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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