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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第五章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18日

2013《经济法》第五章练习题:临时股东大会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2/3时

  C.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李某请求时

  D.监事会主席张某提议召开时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公司董事人数已不足1/2,肯定也不足2/3;(2)选项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选项D:监事会(而非监事会主席)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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