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第五章练习题:无权处分
单选题:
★甲将其设备寄存在乙处,乙未经甲同意,用该设备作为出资与丙设立了丁公司,丁公司不知情,乙已将该设备交付给丁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有权取回设备
B.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D.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B
【解析】出资人乙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最终为丁公司所有,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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