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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第十一章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4日
  三、综合题
   2006 年9 月甲集团公司拟定了跨国经营计划,决定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为此,甲公司分别与境外A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并与境外B 公司签订了换股协议书,要点如下:
  (1)乙公司原注册资本78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 万美元),并购协议约定,甲公司转让20%的乙公司股权给A 公司,A 公司以现金支付股款。但A 公司提出股款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缴付: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先付15%,余款一年内缴清。A 公司还提出,其第一次未足额缴纳出资,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但
  希望由甲公司提供担保。
  (2)乙公司在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前,增加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甲公司和A公司决定各自认购增资部分的50%。并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时,应缴付20%的新增注册资本部分。
  (3)B 公司是在香港注册、股权尚未上市的公司,甲公司拟通过B 公司将丙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因而与B 公司的控股股东达成了换股协议,换股比例1.5:1。甲公司将其90%的丙公司股权换成60%的B 公司股权。即B 公司以60%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收购90%的丙公司股权。经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丙公司90%的股权价值低于B 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价值的总值。
  (4)丙公司准备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时,法律顾问提出两条意见:其一,丙公司与B 公司换股协议属于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丙公司应当聘请并购顾问,出其并购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其二,先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函后,应向国务院证监委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经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
  (5)B 公司股票在香港获准发行,上市交易后,股价不断上扬。2006 年底,丙公司通过证交所抛售了其拥有的2%B 公司股票,取得股款存放在境外银行账户,直至2007 年7月仍未调回境内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A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能不能为A 公司的出资提供担保?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和A 公司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缴纳出资的期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与B 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换股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法律顾问提出的两条意见对不对?为什么?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丙公司将B 公司股票卖得款长期存放在境外银行账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如果B公司符合战略投资者条件,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7.改组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为引进技术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最长期限一般为多久?其场地使用费的调整问题又该如何确定?
  【答案及解析】
  1.(1)A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合法。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低于25%,以现金支付对价的,应在3 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2)甲公司不能为A 公司的出资提供担保。因为法律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
  2.甲公司和A 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的期限合法。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3.甲公司与B 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换股协议合法。本案属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本案符合此规定。
  4.法律顾问提出的两条意见是对的。因为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出具并购报告,发表专业意见。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时,应当先向商务部递交相关资料,并经商务部初审同意取得原则批复函后,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经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
  5.丙公司将B公司股票卖得款长期存放在境外银行账户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 个月内调回境内。而丙公司直至2007年7月仍未调回境内显然不符合规定。
  6.如果B公司符合战略投资者条件,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l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3 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7.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协议,一般为10 年。中外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 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 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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