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货物贸易与技术进出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B.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D.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解析】选项B,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选项C,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2.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商务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B.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个月
C.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的,商务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D.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取消或者调整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商务部应当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答案】ACD
【解析】选项B: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倾销调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3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B.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C.表示支持申请的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D.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答案】BD
【解析】选项A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选项C: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答案】CD
【解析】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此A项错误,因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只是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如果只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但并未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不能采取保障措施的。B项错误,采取保障措施不需要存在倾销或补贴。C项和D项正确,当无疑义。
注意:反倾销、反补贴中所要求的损害有三类,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且只有两类,即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不包括严重阻碍。
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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