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