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时效、破产抵销、破产财产
200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8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6月1日B公司付货,2004年6月10日A交付货款。B公司如期付货,但A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2004年6月20日B公司上门催讨货款,A公司借口货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此后,B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公司内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再 提起A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5月10日,由于山洪暴发冲坏了B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2006年8月20日B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2006年9月1 日,B公司新任领导再次提起A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B公司新任领导认为虽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由于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 止。经了解,B公司得知A公司的另一债权人D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的申请。
2006 年10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A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4年5月20日A公司以自己价值2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商银 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年;②2004年9月30日A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年。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建设银 行已于2006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③D公司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在2005年4月10日曾代替A公司清偿债务65万元,但D公 司在2005年4月20日曾欠A公司债务50万元,D公司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A公司的50万元的债务。
问题:
(1)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B 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正确。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构成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 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B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6月20日~2006年6月20日,但2006年5月10日山洪暴发,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A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D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D 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 外。
(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建 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50万元。由于A公司办公楼作价25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200万元后,尚余50万元。此50万元应属于破 产企业(A公司)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属于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银行的150万元债权中,50万元属于优先受偿 权,其余100万元属普通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五、有限合伙、合同订立、仲裁
A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2006年2月,A企业接到B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 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A企业回复称:只欲购买B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B公 司表示同意A企业的要求。
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B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A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B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06年5月,B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A企业,并告诉A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C公司供货,价格不变,A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C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A企业,A企业发现C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A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A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问题:
(1)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A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B 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 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②A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A 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2)如果购买微波炉给A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如果购买微波炉给A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应由李某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A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A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解除、定金、票据伪造、票据补救
2006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的一批电器,总价款为60万元。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 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货物;A公司于B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 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 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货物,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一批电器,并通知B公司解 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 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 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 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买 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题中,B公司依约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货物。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2)A公司和B公司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首 先,A公司和B公司关于定金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标的为60万 元,定金为15万元,超过20%。其次,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第一,本题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是 12万元,不是15万元;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 某的行为无效。《票据法》明确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是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但《票 据法》同时又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王某以D公司名义签章背书虽然无效,但A、B公司的承兑银行仍应对被伪造的 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补救其票据权利。因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丢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