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每题12分,本题型共48分。)
第53题甲、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合作开发完成了“水变油”的技术秘密,但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未进行约定。
(1)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获利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获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A企业使用,双方同时约定A企业可以再许可B企业使用该技术秘密,取得使用费3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转让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3)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C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万元,但双方对使用许可方式未进行约定。2005年4月1日,C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经催告后在4月10日仍未履行,甲公司于是通知C企业解除合同。
(4)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D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0万元。
(5)E企业窃取该技术秘密后,将其转让给F企业,F企业在知道E企业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后,仍向E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此外,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此外,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E、F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标准答案:
(1)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2)首先,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其次,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根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首先,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其次,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4)甲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5)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54题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低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标准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实际借款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 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9918000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4959000元,并返还借款本金。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担保法》规定,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虽然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C公司做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银行在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