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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日
第55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资料如下:
(1)2000年1月,A公司、B公司、C企业和D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2004年1月10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乙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乙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甲公司承继;截止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甲公司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
(2)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9.6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6亿元。甲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4000万股。
(3)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其中: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为15家,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为7.00-10.00元;②经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为8.00元;③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1000万股,配售价格为8.00元,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④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60天,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4)甲公司与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药品的生产和销售。2004年,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9000万元,其中委托A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2005年第1季度,甲公司外购原材料金额为4000万元,其中从A公司的直接采购金额为2000万元。
(5)保荐人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万股,保荐代表人杨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指出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本次询价发行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原材料采购的构成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1000万股股份、杨某持有甲公司1万股股份是否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首先,甲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少于5人,而甲公司的发起人仅为4人;其次,甲公司的股份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本题中,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股份总额应当为2亿股。
(2)首先,甲公司的净资产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股票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30%,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7.08%(2.6/9.6);其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25%,而本题的比例仅为18.18%[0.4/(1.8+0.4)](P173)。
(3)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的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在本题中,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只有15家;②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在本题中,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达到了25%(1000/4000);③向询价对象和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采用不同的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④询价对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4)①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②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在本题中,甲公司2004年委托控股股东A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的销售额,超过了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③甲公司外购原材料的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在本题中,甲公司2005年第1季度外购原材料的50%来自A公司。
(5)首先,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1000万股股份不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本题中,乙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甲公司的股份未超过甲公司股份总额的7%;其次,杨某持有甲公司1万股股份将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根据规定,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时,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第56题2005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4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法国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境内丙国有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2、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1)甲公司收购丙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
(2)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
3、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3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4、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5、2005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6)对出售资产的行为,丙企业应向其债权人履行何种法律义务?
(7)如果对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8)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能否取得决策权?并说明理由。
(9)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标准答案:
(1)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70%。
(2)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出资。
(6)丙企业应当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7)如果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的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P122)
【解析】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86)=184.09(万元)。
(8)甲公司现时不能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根据规定,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P122)。
(9)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申请出资额转让;②董事会审查决定;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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