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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6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解析】(1)选项A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2)选项CD: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案】ABD

【解析】选项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答案】Ac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4.【答案】ABCD

【解析】教材P80。

5.【答案】cD

【解析】(1)选项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新人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答案】AB

【解析】(1)选项A: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丙必须是普通合伙人;(2)选项B: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最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

7.【答案】ACD

【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9.【答案】ABCD ‘

【解析】教材P147。

10.【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C: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3)选项D:三个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

1 1.【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符合规定;(2)选项B: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低于60%;(3)选项C:总期限超过了1年;(4)选项D: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为0。

12.【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2)选项_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3.【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4.【答案】CD

【解析】(1)选项A: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权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B: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

15.【答案】ABCD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16.【答案】ABD

【解析】(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7.【答案】A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代办托运”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在本题中,货物“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说明双方明确约定的交付地点,不能适用该规定。由于标的物尚未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因此,出卖人仍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选项B: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选项c: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选项D: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8.【答案】CD

【解析】(1)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结算资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19.【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0.【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行为;(2)选项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权行为;(3)选项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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