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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6日
四、综合题

【案例1答案】

(1)甲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①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受让人(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则丧失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②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甲)无权要求让与人(乙)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让与人(乙)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乙)返还不当得利。

(3)丙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戊)请求返还原物。

(4)①庚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②庚应当在2009年6月1日之前提出请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丙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丙)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2答案】

(1)首先,甲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该项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规定。其次,甲公司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过错,因此担保人甲公司和债务人A公司应当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首先,甲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3)甲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4)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5)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由于E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且质押的股份数量未超过A公司所持国有股总额的50%,因此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

【案例3答案】

(1)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曼)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营业收入累计为2.8亿元,均不符合规定。

(3)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

(4)、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②王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中兼职。

(6)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具备发行条件。

(7)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不得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案例4答案】

(1)甲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白云公司需要证明的事实: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出具保函,乙本身是新雨公司的执行董事,具备了表见代理的特征,因此,保证合同有效。

(4)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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