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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详解第13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19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票据取得人善意取得票据,即使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补救。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5.【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选项B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

6.【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得背书转让票据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

7.【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8.【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9.【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10.【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的规定,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1.【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记载事项。(1)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2.【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根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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