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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卷第三套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10日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2.【答案】D
【解析】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答案】C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答案】B
【解析】(1)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5.【答案】D
【解析】(1)选项AC:经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在本题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
6.【答案】c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错误);(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选项D未达到l/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7.【答案】B
【解析】(1)选项B: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选项D: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1)
【解析】(1)选项A:发行价格不低于是定价基准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选项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认购人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选项c: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9.【答案】D
【解析】(1)选项A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2)选项D: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
行,窥告其破产。
11.【答案】B
【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
12.【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3.【答案】D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15.【答案】C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D
【解析】(1)选项A:发行价格不低_于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选项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选项c: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9.【答案】D
【解析】(1)选项A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2)选项D: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权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小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11.【答案】B
【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
12.【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3.【答案】D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15.【答案】C
【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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