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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选择题练习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1日

  多选题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包括(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D、投资者以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界定。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2. 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别除权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有()。
  A、别除权之债权由于有特定物进行担保,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
  B、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C、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别除权包括的中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3.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企业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企业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规定。所谓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1)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2)别除权涉及财产担保,保证担保则不属于别除权的范围。(3)破产宣告前,破产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对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的内容有()。
  A、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B、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
  C、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D、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益变动报告书。选项A属于简式变动报告书应当披露的内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简式变动报告书的内容。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B、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告
  C、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D、在报告后的10日内,不得再次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选项B的表述,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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